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申请办理退还。
3、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经代理机构办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经代理机构办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5、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经代理机构办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