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一 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 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 2 个 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 求该优先权。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 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 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 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 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令第 55 号)第三部
分第一章 5.2.1: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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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
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
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
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