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感光纸;
——补轮胎用合成物;
——非食品用防腐盐;
——某些食品工业用添加剂,例如:果胶,卵磷脂,酶和化学防腐剂;
——某些生产化妆品和药品用原料,例如:维生素,防腐剂和抗氧化剂;
——某些过滤材料,例如:矿物质材料,植物质材料和颗粒状陶瓷材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半加工的树脂(第十七类);
——医用或兽医用化学制剂(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草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黏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注释】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着色剂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用于油漆、清漆和漆的稀释剂、增稠剂、固定剂和催干剂;
——木材和皮革用媒染剂;
—防锈油和木材防腐油;
——服装染料;
——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半加工的树脂(第十七类);
——金属腐蚀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文具用墨水(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不含药物的梳洗制剂以及用于家庭和其他环境的清洁制剂。
本类尤其包括:
——梳妆用卫生制剂;
浸化妆水的薄纸;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指甲彩绘贴片;
——抛光蜡;
——砂纸。
本类尤其不包括:
——生产化妆品用原料,例如:维生素,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第一类);
——生产加工用除脂剂(第一类);
——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
——含药物的洗发水、肥皂、洗液和牙膏(第五类);
——指甲砂被,金刚砂理,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
——化妆和清洁器具,例如:化妆刷(第二十一类),清洁用布、垫和抹布(第二十一类)。
【注释】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本类尤其包括:
——砖石建筑或皮革保护用油;
——蜡(原料),工业用蜡;
电能;
——发动机用燃料,生物燃料;
——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
——木材(燃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的工业用油和油脂,例如:躱革用油(第一类),木材防腐油,防锈油和油脂(第二类), 香精油(第三类);
——美容用按摩蜡烛(第三类)和含药物的按摩蜡烛(第五类);
——某些特殊的蜡,例如:树木嫁接用蜡(第一类),裁缝用蜡,抛光蜡,除汗毛用蜡(第三类),牙 科用蜡(第五类),封蜡(第十六类);
——油炉专用炉芯(第十一类),吸烟打火机用火芯(第三十四类)。
【注释】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本类尤其包括:
——除梳妆用制剂以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婴儿和失禁者用尿布;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
——含药物的洗发水、肥皂、洗剂和牙膏;
——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有益健康的;
——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药用原料,例如:维生素,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第一类);
——梳妆用不含药物的卫生制剂(第三类);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第三类);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
——非医用、非兽医用的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上述应被归入相应的食品或饮料类别,例如: 低脂炸土豆片(第二十九类),高蛋白谷物棒(第三十类),等渗饮料(第三十二类)。
【注释】
第六类主要包括未加工及半加工的普通金属,金属矿石,以及某些普通金属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用于进一步加工的金属箔或金属粉,例如:用于3D打印;
——金属建筑材料,例如:铁轨用金属材料,金属管及金属管道;
——金属小五金具,例如:螺栓,螺丝,钉子,家具脚轮,窗栓;
——金属制可移动的建筑物或建筑结构,例如:活动房屋,游泳池,兽笼,溜冰场;
——不按照功能或用途分类的某些普通金属制品,例如:多用途普通金属盒,塑像,普通金属制艺 术品及半身塑像。
本类尤其不包括:
——因为其化学特性在工业和科学研究中被用作化学品的金属和矿石,例如:铝土,汞,孫,碱金 属及碱土金属(第一类);
——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电缆(第九类),非金属、非电气缆绳(第二十二类);
——作为卫生设备部件的管道(第十一类),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第十七类),非金属硬管 (第十九类);
——家养宠物用笼子(第二十一类);
——某些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的普通金属制品,例如:手动的手工具(第八类),曲别针(第十六类), 家具(第二十类),厨房用具(第二十一类),家用容器(第二十一类)。
【注释】
第七类主要包括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
本类尤其包括:
——各类马达和引擎的部件,例如:各种类型马达和引擎用启动器、消音器和汽缸;
——电动清洁机器和装置,例如:电动擦鞋器,清洗地毯用电动机器和装置以及真空吸尘器;
——3D打印机;
——工业机器人;
——某些特殊的非运输用运载工具,例如:扫路机,筑路机,推土机,扫雪机以及作为非运输用履 带式运载工具部件的橡胶履带。
本类尤其不包括:
——手动的手工具和器具(第八类);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第九类),外科手 术机器人(第十类),机器自动驾驶汽车(第十二类),机器人鼓(第十五类),玩具机器人(第二十八类);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第十二类);
——运载工具和拖拉机用履带(第十二类);
——某些特殊机器,例如:自动取款机(第九类),人工呼吸器(第十类),冷冻设备和机器(第十一类)。
注:搅动机,搅拌机,磨粉机(机器),离心礙磨机,粉碎机,混合机(机器),碾碎机为跨类似群保 护商品。但是对于申报限定行业用途的上述商品,应按照行业用途归入相应的类似群,并与对 应的上述商品类似。
【注释】
第八类主要包括用于钻孔、成型、切割和穿孔等工作的手动工具和器具。
本类尤其包括:
——农业、园艺和景观美化用手动工具;
——木工、艺术家和其他工匠用手动工具,例如:锤,凿子和雕刻刀;
——手动的手工具用柄,例如:刀柄和长柄大镰刀柄;
——个人仪容修饰和人体艺术用电动和非电动手工器具,例如:剃刀,卷发、文身、修指甲和修脚 用器具;
—手动泵;
——餐具,例如:刀、叉和匙,包括贵金属制成的。
本类尤其不包括:
——马达带动的机床和器具(第七类);
——外科手术刀(第十类);
——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第十二类),运动球类充气专用气泵(第二十八类);
——随身武器(火器)(第十三类);
——办公用切纸刀和碎纸机(第十六类);
——物品手柄依据物品的功能和用途归入不同类别,例如:手杖柄,伞柄(第十八类),扫帚柄(第 二十一类);
——上菜用具,例如:方糖钳,冰块夹,馅饼用铲和上菜勺,以及厨房用具,例如:搅拌匙,研钵 和杵,胡桃钳和刮板(第二十一类);
——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
【注释】
第九类主要包括科学或研究用装置和仪器,视听和信息技术设备,以及安全和救生设备。
本类尤其包括:
——实验室科研用装置和仪器;
——训练器械和模拟器,例如:急救训练用人体模型,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
——控制和监控航空器、船只和无人驾驶运载工具用装置和仪器,例如:导航仪器,发射器,测量 用圆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
——安全和安保器械和仪器,例如:安全网,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消防车,声音警报器,安全令 牌(加密装置);
——防严重伤害或防致命伤害用服装,例如: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弹衣,安全头盔, 体育用护头,体育用护齿,飞行员防护服,工人用护膝垫;
——光学器械和仪器,例如:眼镜,隐形眼镜,放大镜,检验用镜,门窥视孔;
磁铁;
——作为数据处理设备的智能手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
——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智能眼镜;
——眼镜套,智能手机用壳,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
——自动取款机,开发票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
——乐器用电动和电子效果器;
——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本类尤其不包括:
——作为机器部件的操纵杆(游戏机用除外)(第七类),运载工具用操纵杆(第十二类),视频游戏操 纵杆,玩具和游戏机控制器(第二十八类);
——按功能或用途分类的投币启动设备,例如:投币启动的洗衣机(第七类),投币启动式台球桌
(第二十八类);
——工业机器人(第七类),外科手术机器人(第十类),玩具机器人(第二十八类);
——脉搏计,心率监测设备,人体成分监测仪(第十类);
——实验室灯,实验室燃烧器(第十一类);
——潜水灯(第十一类);
——爆炸性烟雾信号,信号火箭(第十三类);
——教学用组织剖面图,显微镜用生物样本(教学材料)(第十六类);
——进行某项运动所穿戴的服装和装备,例如: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击剑用面罩,拳击手套(第 二十八类)。
【注释】
第十类主要包括主要用于诊断、治疗及改善人和动物的功能或健康状态的外科、内科、牙科及兽医 用仪器、器械及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医疗用支撑绷带和特种服装,例如:压力衣,静脉曲张用长袜,拘束衣,矫形鞋;
——月经、避孕及分娩用仪器、器械及用品,例如:月经杯,子宫帽,避孕套,分娩褥垫,产钳;
——由人造或合成材料制成的植入用假体及治疗用具,例如:人造外科移植物,人造乳房,脑起搏 器,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
——医用特制家具,例如:医用或牙科用扶手椅,医用气褥垫,手术台。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辅料和吸收性卫生用品,例如:橡皮膏,包扎用绷带和纱布,防溢乳垫,婴儿尿布和失禁 用尿布,卫生棉条(第五类);
——活体外科移植物(第五类);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和电子香烟(第三十四类);
——轮椅和电动代步车(第十二类);
——按摩用床和医院用床(第二十类)。
【注释】
第十一类主要包括环境控制装置和设备,特别是照明、烹饪、冷却和消毒用装置和设备。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和设备;
——非实验室用烘箱,例如:牙科用烘箱,微波炉,面包炉;
——炉子(取暖器具);
——太阳能集热器;
——烟囱用烟道,烟囱用风箱,壁炉炉床,家用壁炉;
消毒器,焚化炉;
——照明设备和装置,例如:照明用发光管,探照灯,安全照明灯,发光门牌,运载工具用光反射 镜,运载工具用灯;
——灯,例如:电灯,煤气灯,实验室灯,油灯,路灯,安全灯;
——晒皮肤设备(日光浴床);
——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浴室用管子装置;
抽水马桶,小便池;
——喷水器,巧克力喷泉机;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热水袋;
——电热服装;
——电热制酸奶器,制面包机,煮咖啡机,制冰淇淋机;
——制冰机和设备。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空气凝结器(第七类);
——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组(第七类);
——喷焊灯(第七类),光学灯(第九类),暗室灯(第九类),医用灯(第十类);
——实验室用烘箱(第九类);
——光伏电池(第九类);
——信号灯(第九类);
——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第十类);
——便携式婴儿浴盆(第二十一类);
——非电便携式冷藏箱(第二十一类);
——无加热源的烹饪用具,例如:非电动烤盘和烤架,烘蛋奶饼的非电铁模,非电加压炊具(第二十一类);
——非电暖脚套(第二十五类)。
【注释】
第十二类主要包括运载工具,陆、空、海用客运或货运装置。
本类尤其包括: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撃;
——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
——气垫船;
——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
——运载工具部件,例如:保险杠,挡风玻璃,方向盘,轮胎以及履带。
本类尤其不包括: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引擎、联结器和传动机件(第七类);
——各类马达和引擎的部件,例如:马达和引擎用启动器、消音器和汽缸(第七类);
—橡胶履带(履带式建筑工程机械、采矿机械、农业机械和其他重型机械的部件)(第七类);
——幼儿用三轮脚踏车和滑板车(玩具)(第二十八类);
——某些特殊的非运输用运载工具或带轮装置,例如:自推进式道路清扫机械(第七类),消防车 (第九类),有小脚轮的茶具台(第二十类);
——某些运载工具部件,例如:运载工具用电池、里程记录仪和收音机(第九类),汽车及自行车用灯(第十一类),汽车用脚垫(第二十七类)。
【注释】
第十三类主要包括火器和烟火产品。
本类尤其包括:
——救援用信号弹、炸药或烟火;
——信号枪;
——个人防护用喷雾;
——爆炸性烟雾信号,信号火箭;
——气枪(武器);
——武器肩带;
——体育用火器,猎枪。
本类尤其不包括:
——武器用润滑油(第四类);
——剑(武器)(第八类);
——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第八类);
——非爆炸性烟雾信号,救援激光信号灯(第九类);
——火器用瞄准望远镜(第九类);
——火炬(第十一类);
——圣诞拉炮(聚会助兴道具)(第二十八类);
——火帽(玩具)(第二十八类);
——玩具气枪(第二十八类);
——火柴(第三十四类)。
【注释】
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金属,某些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
本类尤其包括:
——首饰,包括仿真首饰,例如:人造宝石首饰;
—衬衫袖扣,领带饰针,领带夹;
——钥匙圈和钥匙链以及上面挂的小饰物;
——首饰用小饰物;
——首饰盒;
——首饰和钟表的零部件,例如:首饰用扣环和珠子,钟表机芯,钟针,表发条,表蒙。
本类尤其不包括:
——作为数据处理设备的智能手表(第九类);
——非首饰用、非钥匙链用、非钥匙圈用小饰物(第二十六类);
——按照材质分类的非贵金属制或非镀有贵金属的艺术品,例如:普通金属制(第六类),石、混凝土或 大理石制(第十九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第二十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例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 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 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
【注释】
第十五类主要包括乐器及其部件和附件。
本类尤其包括:
——机械乐器及其附件,例如:手摇风琴,机械钢琴,机械钢琴用音量调节器,机器人鼓;
——八音盒;
——电动和电子乐器;
——乐器用弦、簧片、弦轴和踏板;
——音叉,校音扳头;
——弦乐器用松香。
本类尤其不包括:
——录制、传送、放大和重放声音的装置,例如:乐器用电动和电子效果器,哇音踏板,音频接口, 混音器,均衡器(音频装置),低音喇叭(第九类);
——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第九类);
——可下载的电子乐谱(第九类),印刷好的乐谱(第十六类);
——投币式自动点唱机(第九类);
——节拍器(第九类);
——音乐贺卡(第十六类)。
【注释】
第十六类主要包括纸,纸板及某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切纸刀和切纸机;
——夹持或保护纸的套、封皮或装置,例如:文件夹,夹钱用夹子,支票簿夹,夹纸曲别针,护照 套,剪贴集;
——某些办公用机器,例如:打字机,速印机,办公用邮资盖印机,削铅笔器;
——艺术家和室内外油漆匠用绘画涂漆用具,例如: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画家用画架和调色盘, 房屋油漆用辗子,颜料盘;
——某些一次性纸制品,例如:纸围涎,纸手帕和纸桌布;
——某些不按照功能和用途分类的纸制品和纸板制品,例如:包装用纸制袋子、封套和容器,纸制 或纸板制雕像、塑像和艺术品,诸如纸制小雕像、镶框或未镶框的平版印刷品、油画和水彩画。
本类尤其不包括:
——颜料(第二类);
——艺术家用手工具,例如:抹刀,雕塑凿刀(第八类);
——教学仪器,例如:视听教学仪器、急救训练用人体模型(第九类),玩具模型(第二十八类);
——某些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的纸制品和纸板制品,例如:相纸(第一类),研磨纸(第三类),纸制 百叶帘(第二十类),桌用纸制杯盘(第二十一类),纸制床单和枕套(第二十四类),纸衣服(第二十五 类),卷烟纸(第三十四类)。
【注释】
第十七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和由橡胶、古塔胶、树 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修复轮胎用橡胶材料;
——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胶带;
——非包装用塑料膜,例如:窗户用防强光薄膜;
——非纺织用弹性线、橡胶线和塑料线;
——某些由本类的材料制成的不按照功能和用途分类的制品,例如:插花用泡沫支撑物,塑料或橡 胶制衬垫填充材料,橡皮塞子,橡胶制减震缓冲器,橡胶制包装袋。
本类尤其不包括:
——消防水龙带(第九类);
——作为卫生设备部件的管道(第十一类)、金属硬管(第六类)及非金属硬管(第十九类);
——建筑用隔热玻璃(第十九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本类原材料制品,例如:树胶脂(第二类),牙科用橡胶(第五类), 消防人员用石棉挡板(第九类),补内胎用粘胶补片(第十二类),橡皮擦(第十六类)。
【注释】
第十八类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行李箱和背包,例如:手提箱,旅行箱,旅行包,抱婴儿用吊袋,书包;
——行李牌;
——名片夹和钱包;
——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拐杖(第十类);
——人用的皮制的服装、鞋、帽(第二十五类);
——为所装产品定制的包或箱,例如:笔记本电脑专用包(第九类),照相机或摄影设备专用包或箱(第 九类),乐器盒(第十五类),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第二十八类),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第二十八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皮革、人造皮革、毛皮制品,例如:磨剃刀的皮带(第八类),抛光 用皮革(第二十一类),清洁用鹿皮(第二十一类),服饰用皮带(第二十五类)。
【注释】
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本类尤其包括:
建筑用半成品木材,例如:横梁、板、护板;
木制饰面薄板;
——建筑用玻璃,例如:玻璃砖瓦,建筑用隔热玻璃,安全玻璃;
——路标用玻璃颗粒;
——花岗石,大理石,沙砾;
——赤土(建筑材料);
——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非金属屋顶板;
——非金属墓碑和非金属墓;
——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半身像和艺术品;
——混凝土制信箱;
——土工布;
——涂层(建筑材料);
——非金属脚手架;
——非金属制可移动的建筑物或建筑结构,例如:水族池,鸟舍,旗杆,门廊,游泳池。
本类尤其不包括:
——水泥保护剂,水泥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防火制剂(第一类);
——木材防腐剂(第二类);
——建筑用脱模油(第四类);
——金属信箱(第六类),非金属、非砖石制信箱(第二十类);
——像、半身像和艺术品:普通金属制(第六类),贵金属制(第十四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 (第二十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类);
——某些非建筑用的非金属管,例如: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第十一类),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 管(第十七类);
——建筑防潮材料(第十七类);
——运载工具用窗玻璃(半成品)(第十一类);
——鸟笼(第十一类);
——地席,亚麻油地毡及其他铺在已建成地板上的材料(第二十七类);
——未切锯或未加工的木材(第三十一类)。
【注释】
第二十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 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金属家具,野营用家具,枪架,报纸陈列架;
——室内窗用百叶帘或遮光帘;
——寝具,例如:床垫,床架,枕头;
——镜子,家具用和梳妆用镜;
——非金属车牌;
——非金属小五金器具,例如:螺栓,螺丝,销钉,家具用脚轮,紧固管道用非金属环;
——非金属、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实验室用特制家具(第九类)或医用特制家具(第十类);
——室外百叶帘:金属制(第六类),非金属、非纺织品制(第十九类),纺织品制(第二十二类);
——被单和枕套,鸭绒被和睡袋(第二十四类);
——某些特殊用途的镜子,例如:光学用镜(第九类),外科或牙科用镜(第十类),后视镜(第十二 类),枪用瞄准镜(第十三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 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产品,例如:制首饰用珠子(第十四类),木地板条 (第十九类),家用篮(第二十一类),塑料杯(第二十一类),苇席(第二十七类)。
【注释】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化妆和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 土、赤陶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具,例如:蝇拍,衣夹,搅拌匙,涂油匙和开塞钻,以及上菜用具,例如:方糖 钳,冰块夹,馅饼用铲和上菜勺;
——家庭、厨房和烹饪用容器,例如:花瓶,瓶,存钱罐,提桶,鸡尾酒调酒器,烹饪用锅,非电烧水壶以及非电加压炊具;
——厨房用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碾碎机,例如:蒜压榨器,胡桃钳,杵和研钵;
——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化妆和梳洗用具,例如:电动和非电动的梳及牙刷,牙线,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粉扑, 专用化妆包;
——园艺用品,例如:园艺手套,窗台花箱,喷壶和浇水软管用喷嘴;
——室内水族池,室内生态培养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清洁制剂(第三类);
——货物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第六类),货物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第二十类);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碾碎机(第七类);
——剃须及剃毛装置,理发器和指甲钳,电或非电的修指甲和修脚器具,例如:修指甲成套工具, 指甲砂乾,去死皮钳(第八类);
——刀叉餐具(第八类)和手动的厨房用切割工具,例如:蔬菜切丝器,切比萨饼用刀,奶酪切片机(第八类);
——除虱梳,刮舌器(第十类);
——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梳妆镜(第二十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例如:假牙用瓷料(第五类),眼镜片(第 九类),隔热、隔音用玻璃棉(第十七类),陶瓷砖瓦(第十九类),建筑用玻璃(第十九类),纺织用玻璃纤维(第二十二类)。
【注释】
第二十二类主要包括帆布和制帆用其他材料,绳缆,衬垫、减震和填充材料,纺织用纤维原料。
本类尤其包括:
——用天然或人工纺织纤维、纸或塑料制成的缆和绳;
——渔网,吊床,绳梯;
——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
——某些不按照功能或用途分类的包和袋,例如:洗衣用网袋,裹尸袋,邮袋;
——包装用纺织袋;
——动物纤维和纤维纺织原料,例如:兽毛,茧,黄麻,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生丝。
本类尤其不包括:
——金属绳(第六类);
——乐器弦(第十五类)和球拍线(第二十八类);
——纸或纸板制衬垫及填充料(第十六类),橡胶或塑料制衬垫及填充料(第十七类);
——某些按照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网和包,例如:安全网(第九类),运载工具用行李网(第十二类), 旅行用衣袋(第十八类),发网(第二十六类),高尔夫球袋(第二十八类),运动用网(第二十八类);
——按照材质分类的非纺织品包装袋,例如: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第十六类),包装用橡胶袋(第 十七类),包装用皮袋(第十八类)。
【注释】
第二十三类主要包括纺织用天然或合成的纱和线。
本类尤其包括:
——纺织用玻璃纤维线、弹性线、橡胶线和塑料线;
——绣花、织补和缝纫用线(包括金属线);
——绢丝,精纺棉,精纺羊毛。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定用途的线,例如:电线识别线(第九类),外科用线(第十类),贵金属丝线(首饰)(第十四类);
——按照材质分类的非纺织品用线,例如:金属捆扎线(第六类)和非金属捆扎线(第二十二类), 弹性线、橡胶线或塑料线(第十七类),玻璃纤维线(第二十一类)。
【注释】
第二十四类主要包括织物和家用织物覆盖物。
本类尤其包括:
——家庭日用纺织品,例如:床罩,枕套,纺织品毛巾;
——纸制床单和枕套;
睡袋,睡袋衬里;
蚊帐。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电热毯(第十类)和非医用电热毯(第十一类);
——纸制桌布和餐巾(第十六类);
——石棉防火幕(第十七类),竹帘和装饰珠帘(第二十类);
——马毯(第十八类);
——某些特殊用途的纺织品和织物,例如:书籍装订用织物(第十六类),绝缘、隔热、隔音织物
(第十七类),土工布(第十九类)。
【注释】
第二十五类主要包括人用的服装、鞋和帽。
本类尤其包括:
——服装、鞋和帽部件,例如:袖口,口袋,成品衬里,鞋跟和后跟,帽檐,帽衬架(支撑架);
——运动服和运动鞋,例如:滑雪手套,背心式紧身运动衣,骑自行车服装,柔道服和空手道服, 足球鞋,体操鞋,滑雪靴;
——化装舞会用服装;
——纸衣服,纸帽子(服装);
——非纸制围涎;
西服袋巾;
——非电暖脚套。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鞋用小五金件,例如:金属制鞋钉和鞋销钉(第六类)和非金属制鞋钉和鞋销钉(第二十类), 以及用于服装、鞋、帽的缝纫附件和扣件,例如:扣钩,扣子,拉链,饰带,帽带,帽用饰物和鞋用饰 物(第二十六类);
——某些特殊用途的服装、鞋和帽,例如:安全头盔,包括运动用的(第九类),防火服装(第九类), 手术衣(第十类),矫形鞋(第十类),以及进行某项运动所必需的服装和鞋,如棒球手套,拳击手套, (冰刀)冰鞋,连冰刀的溜冰鞋(第二十八类);
——电热服装(第十一类);
——电暖脚套(第十一类),婴儿车和平卧式婴儿车专用脚套(第十二类);
——纸围涎(第十六类);
——纸制手帕(第十六类)和纺织品制手帕(第二十四类);
——动物服装(第十八类);
——狂欢节面具(第二十八类);
——玩具娃娃衣(第二十八类);
——纸制晚会帽(第二十八类)。
【注释】
第二十六类主要包括缝纫用品,用于佩戴的天然或人造毛发,头发装饰品,以及用于装饰其他物品 的、不属别类的小件物品。
本类尤其包括:
——假发套,遮秃假发,假胡须;
——发夹和发带;
——用作缝纫用品或发饰的各类材质制饰带和蝴蝶结;
——礼品包装用非纸制饰带和非纸制蝴蝶结;
——发网;
扣子和拉链;
——非用于首饰、钥匙圈和钥匙链的小饰物;
——人造花制圣诞花环,包括带灯饰的;
——某些卷发用品,例如:电和非电发卷(非手工具),卷发夹,卷发纸。
本类尤其不包括:
——假睫毛(第三类);
——作为小五金具的金属钩子(第六类)和非金属钩子(第二十类),窗帘钩(第二十类);
——某些特种针,例如:文身针(第八类),罗盘仪针(第九类),医用针(第十类),运动球类充气用气针(第二十八类);
——卷毛发用手工具,例如:烫发钳,卷睫毛夹(第八类);
——植发用毛发(第十类);
——首饰用小饰物,用于钥匙圈或钥匙链的小饰物(第十四类);
——某些饰带和蝴蝶结,例如:纸带和纸蝴蝶结(非缝纫用品、非发饰)(第十六类),艺术体操用彩带(第二十八类);
——纺织用纱和线(第二十三类);
——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第二十八类)。
【注释】
第二十七类主要包括作为覆盖物铺在已建成的地板和墙壁上的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汽车用脚垫;
——作为地板覆盖物的垫,例如:浴室防滑垫,门前擦鞋垫,体操垫,瑜伽垫;
——人工草皮;
——墙纸,包括纺织品制墙纸。
本类尤其不包括:
——金属制地板、铺地材料和地板砖(第六类),非金属制地板、铺地材料和地板砖(第十九类),木地板条(第十九类);
——电热地毯(第十一类);
——土工布(第十九类);
——婴儿游戏围栏用垫(第二十类);
——纺织品制壁挂(第二十四类)。
【注释】
第二十八类主要包括玩具和游戏装置,体育设备,娱乐及创意道具,以及某些圣诞树用装饰品。
本类尤其包括:
娱乐和游戏装置,包括其控制器;
——恶作剧和聚会用创意玩具,例如:狂欢节面具,纸制晚会帽,五彩纸屑,聚会用爆竹和圣诞拉炮;
——打猎和钓鱼用具,例如:钓鱼竿,钓鱼用抄网,诱饵,狩猎用哨子;
——各种运动和游戏设备。
本类尤其不包括:
——圣诞树用的蜡烛(第四类),圣诞树用电灯(第十一类),圣诞树用糖果和巧克力装饰物(第三十类);
——潜水装备(第九类);
性玩具和性爱娃娃(第十类);
——体育和运动用服装(第二十五类);
——某些按照其他功能和用途分类的体育运动装备,例如:运动用头盔、护目镜和护齿(第九类), 体育用火器(第十三类),健身用垫(第二十七类);以及某些按照其他功能和用途分类的打猎和钓鱼用具, 例如:猎刀(第八类),鱼叉(第八类),猎枪(第十三类),渔网(第二十二类)。
【注释】
第二十九类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动物性食品、蔬菜和其他园艺产品。
本类尤其包括:
——以肉、鱼、水果或蔬菜为主的食品;
可食用昆虫;
——以奶为主的奶饮料;
——牛奶替代品,例如:杏仁浆,椰浆,花生浆,米浆,豆奶;
——腌制蘑菇;
——供人食用的加工过的豆类和坚果;
——人食用的加工过的种子(非用作调味品的)。
本类尤其不包括:
——非食用油和油脂,例如:香精油(第三类),工业用油(第四类),医用邃麻油(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色拉用调味品(第三十类);
——加工过的种子(用作调味品的)(第三十类);
——裹巧克力的坚果(第三十类);
——新鲜和未加工的水果、蔬菜、坚果和种子(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活动物(第三十一类);
——种植用种子(第三十一类)。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供人食用的加工过的谷物,例如:燕麦片,玉米片,去壳大麦,碾碎的干小麦,木斯里麦片;
——比萨饼,馅饼(点心),三明治;
——裹巧克力的坚果;
—— 除香精油外的食品或饮料用调味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
——工业用盐(第一类);
—— 食品或饮料用调味香精油(第三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药用酵母(第五类),动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类);
—咖啡味、可可味、巧克力味或茶味牛奶饮料(第二十九类);
——汤,牛肉清汤(第二十九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新鲜的香草(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注释】
第三十一类主要包括没有经过任何为了食用目的处理的田地产物和海产品,活动物和植物,以及动 物饲料。
本类尤其包括:
未加工的谷物;
——新鲜的水果和蔬菜,包括经过清洗或打蜡处理的;
——植物残体;
—未加工的藻类;
——未切锯木材;
——待孵蛋;
——新鲜蘑菇和块菌;
——动物用便溺垫物,例如:香砂,宠物用砂纸。
本类尤其不包括:
——微生物培养物和医用水蛭(第五类);
——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和含药物的饲料(第五类);
——半成品木材(第十九类);
——人造鱼饵(第二十八类);
——米(第三十类);
——烟草(第三十四类)。
【注释】
第三十二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本类尤其包括:
——无酒精饮料;
——软饮料;
——非用作牛奶替代品的米制饮料和豆制饮料;
——能量饮料,等渗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
——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和果汁。
本类尤其不包括:
——饮料用调味品:香精油(第三类),非香精油(第三十类);
——医用营养饮料(第五类);
——以奶为主的奶饮料,奶昔(第二十九类);
——牛奶替代品,例如:杏仁浆,椰浆,花生浆,米浆,豆奶(第二十九类);
——烹饪用柠檬汁,烹调用番茄汁(第二十九类);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
——宠物饮料(第三十一类);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三十三类)。
【注释】
第三十三类主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的原汁和浓缩汁。
本类尤其包括:
——葡萄酒,加烈葡萄酒;
——含酒精的苹果酒和梨酒;
烈酒,利口酒;
——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苦味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啤酒(第三十二类);
——制作酒精饮料用无酒精混合物,例如:软饮料,苏打水(第三十二类)。
【注释】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 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注释】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1) 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 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 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书面讯息和记录的登记、抄录、写作、编纂或者系统化服务,以及数学或者统计数据的汇 编服务;
——
广告机构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散发样品的服务;本类可能涉及有关其他服务(如银行借贷)的广告,或者无线电广告。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 的服务分类表)。
【注释】
第三十六类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与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1) 银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
(2) 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
(3) 控股公司的“投资信托”服务;
(4) 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
(5) 与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
(6) 与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
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即出租、估价或融资服务;
——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
【注释】
【注释】
【注释】
第三十九类主要包括通过铁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将人、动物或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有关的必要服务,以及各类存储设施、仓库或其他类型的建筑物为保存或看管货物所提供的贮藏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车站、桥梁、铁路、渡轮和其他运输设施的运营;
——出租运输用运载工具和雇用其操作人员,例如:司机和船舶、飞机的驾驶员;
——与运输、贮存和旅行有关的出租服务,例如:停车位出租,车库出租,集装箱出租;
——海上拖曳作业,卸货,港口和码头作业,营救遇险船只及其货物;
——货物的包装、灌装、打包和递送;
——自动售货机的补货和自助取款机的现金补充;
——由经纪人及旅行社提供的有关旅行或货运的信息服务,以及提供有关运输的价目、时刻表和方式的信息服务;
——为运输目的检查运载工具或货物;
——能源和电力的分配,水的分配和供应;
本类尤其不包括:
——关于旅行或运输的广告(第三十五类);
——人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服务(第三十六类);
——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或其他用于运输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第三十七类);
——导游服务(第四十一类);
——电子数据存储(第四十二类);
——由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预订旅馆房间或其他临时住宿处(第四十三类)。
【注释】
第四十类主要包括对物品、有机物或无机物进行机械或化学加工、处理或者制造的服务,包括 定制生产服务。
按分类的要求,只有在为他人提供的情况下,商品的制造或生产才被视为服务。
如果制造或生产不是为履行满足客户的特殊需要、要求或规格的产品订单,则一般从属于制造商交易活动中的主要商业行为或是商品。
如果物质或物品被其处理、加工或制造方交易给第三方,则一般不视为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物品或物质的转化处理服务,以及任何改变其主要特性的加工处理服务,例如:染服装;
如果在维修和保养时进行了这样的处理,也属于第四十类,例如:汽车保险杆的镀铬处理;
——在物质生产或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材料处理服务,例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属镀层方面的服务;
——材料接合,例如:锡焊和焊接;
——食品加工和处理,例如:榨水果,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物熏制,食物冷冻;
——根据他人的订单和规格要求定制生产产品(须明确的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指明制造的产品),例如:汽车定制生产;
——牙科技师服务;
——缝被子,刺绣,服装定制,纺织品染色,纺织品精加工。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不需要改变物品或物质基本特性的服务,例如:家具保养或修理服务(第三十七类);
——建筑服务,例如:油漆和粉刷(第三十七类);
——清洁服务,例如:洗熨衣服,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外表面(第三十七类);
——防锈,例如: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第三十七类);
——某些定制服务,例如:汽车定制喷漆(第三十七类);
——食物装饰,食物雕刻(第四十三类)。
【注释】
第四十一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用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有关人员教育或动物训练的各种形式的服务;
——旨在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服务;
——为文化和教育目的向公众展示可视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
【注释】
第四十二类主要包括由人提供的涉及复杂活动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服务,例如: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学,计算机编程,建筑学服务或室内设计。
本类尤其包括:
——保护计算机数据、个人和金融信息安全的计算机服务及技术服务,以及监测未经授权接入数据和信息,例如: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数据加密服务,为侦测网络身份盗用而进行的个人身份信息电子监控;
——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
——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
——建筑学和城市规划服务;
——某些设计服务,例如: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系统设计,室内设计,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
——测量;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测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研究服务,例如:商业研究(第三十五类),市场营销研究(第三十五类),金融研究(第三十六类),宗谱研究(第四十五类),法律研究(第四十五类);
——商业审计(第三十五类);
——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第三十五类);
——金融评估服务(第三十六类);
——采矿,石油和天然气钻探(第三十七类);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第三十七类);
——音响工程服务(第四十一类);
——某些设计服务,例如:园林景观设计(第四十四类);
——医疗和兽医服务(第四十四类);
——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注释】
第四十三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本类尤其不包括:
——
出租可永久
使用的住房、公寓等不动产(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厅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注释】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由律师、法律助理和私人律师为个人、组织、团体、企业提供的服务;
——与个人和有形财产的实体安全相关的调查和监视服务;
——为个人提供的与社会活动相关的服务,例如社交护送服务、婚姻介绍所、葬礼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为商业运作提供直接指导的专业服务(第三十五类);
——为处理与保险有关的金融或货币事务和服务有关的服务(第三十六类);
——护送旅客(第三十九类);
——安全运输(第三十九类);
——各种个人教育服务(第四十一类);
——歌唱演员和舞蹈演员的表演(第四十一类);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提供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第四十二类);
——计算机和互联网安全咨询及数据加密服务(第四十二类);
——由他人为人类和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或美容服务(第四十四类);
——某些出租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和一般性说明中有关服务分类的第2条)。